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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严防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入境
200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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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严防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入境

01-2-8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外经贸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要求,我国将进一步严格原木检疫措施,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

据了解,近年来检验检疫部门组织专家对我国进口原木携带有害生物进行的风险分析表明,在进口原木中携带检疫性害虫的比例高达70%以上,疫情来自36个国家或地区。自1996年以来,各口岸共截获林木害虫252种,其中有174种为检疫性害虫,危害性很大。

现行检疫规定虽要求进口原木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并没有具体措施。口岸发现疫情后,因进口原木数量多、体积大,在入境口岸进行除害处理十分困难。因此,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已是当务之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 二、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

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三、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原木进行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四、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

五、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管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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